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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30日 11:09

共青团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试行)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了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团的自身建设和团员的管理,促进团费收缴和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团费收缴制度和标准

一、团费的收缴工作由各级团组织指定专人负责。

二、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团费缴纳标准。
1、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5元。带薪学习的学生团员,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3、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分团委(团总支)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团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五、执行团组织逐级上缴团费的规定,各级团组织上缴团费比例如下:各分团委(团总支)留用所收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五周将上学期(6个月)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校团委每年年底向团省委上交规定的团费。

六、团费应由各级团组织统一管理,严格建立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团费要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其它经费混在一起。要设立账本,保证团费的专款专用,做到帐目清楚。各级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一联由收款单位用作记帐凭证,另一联由交款单位存底。并加盖公章。
七、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和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表彰以及订阅团内报刊、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团费不能挪为他用,更不能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八、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各分团委(团总支)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团费使用报销要有票据凭证,并由经办人和主管人签字。
九、规范团费检查制度。校团委将定期对下级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校团委将进行通报表扬。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要认真清理。挪用、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健全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每年年底要向校团委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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